承包经营被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扬税稽罚[2023]1号
案件名称 扬州市顺发电镀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你单位自2014-2021年期间陆续与肖寿保等人签订承包协议书,肖寿保等人承包你单位的电镀车间,对外统一完全以扬州市顺发电镀有限公司的名义从事电镀业务对外经营,肖寿保等人上交管理费、废水处理费。
肖寿保在以扬州市顺发电镀有限公司的名义与张家港、泰州、无锡、南通等地的企业交易往来过程中欠付货款近80万元。
扬州市顺发电镀有限公司陆续被上述外地客户起诉并实际赔偿了货款、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扬州市顺发电镀有限公司向肖寿保催要上诉款项未果后向法院起诉肖寿保,肖寿保随后向江都税务局举报扬州市顺发电镀有限公司涉嫌偷缴增值税、买卖增值税发票等违法行为,王寿禄涉嫌偷缴个人所得税。
在举报中心接受举报,案源部门立案,检查人员检查过程期间,经过江都区人民法院判决和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肖寿保应向扬州市顺发电镀有限公司支付相关的代偿款近80万元。
检查人员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条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之规定,肖寿保等人以扬州市顺发电镀有限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扬州市顺发电镀有限公司是发包人并承担相关法律义务,因而扬州市顺发电镀有限公司是增值税纳税义务人,扬州市顺发电镀有限公司作为与肖寿保等人一致对外的唯一纳税人,只需对来自下游客户的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至于肖寿保等人向扬州市顺发电镀有限公司支付的管理费,属于同一纳税人名下的资金内部流转,或者说是纳税人内部的利润分成,不是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应对扬州市顺发电镀有限公司收取的挂靠费再次征收增值税。
经检查,发现下列问题:企业所得税
2014年 你单位与肖寿保、刘轩昂、张升海、吴朝坤四人签订承包协议书,合同管理费总额296000.00元,未做收入处理。你单位向上述四人收取水电费1138837.60元,未做收入处理。2015年 你单位与肖寿保、刘轩昂、张升海、吴朝坤、李文斌五人签订承包协议书,合同管理费总额514000.00元,未做收入处理。你单位向上述五人收取水电费2116642.21元,未做收入处理。2016年 你单位收取肖寿保、刘轩昂、张升海、吴朝坤、李文斌五人签订承包协议书,合同管理费总额549000.00元,未做收入处理。你单位向上述五人收取水电费2461263.72元,未做收入处理。2017年 你单位收取肖寿保、刘轩昂、张升海、吴朝坤、李文斌、薛友俊、王增彬七人签订承包协议书,合同管理费总额774950.00元,未做收入处理。你单位向上述七人收取水电费2554588.53元,未做收入处理。2018年 你单位收取刘轩昂、张升海、吴朝坤、李文斌、薛友俊、王增彬六人签订承包协议书,合同管理费总额548000.00元,未做收入处理。你单位向上述六人收取水电费1880361.29元,未做收入处理。2019年 你单位收取刘轩昂、张【注:官方信息不完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
纳税人名称 扬州市顺发电镀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 91321012765114325D
处罚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的规定,你单位少计收入的行为构成偷税,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合计956392.33元拟处少缴(或不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鉴于本次检查立案时间为2022年9月1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对2014年-2016年企业所得税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对2017年-2021年企业所得税分别处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分别是99529.42元、25034.49元、19969.93元、24455.48元、26228.66元,以上拟处罚款合计195217.9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3-01-13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3-01-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扬州市税务局稽查局